中国人,从臣民到公民

作者: 陈奎德

 

让我们先来看看今日中国的如下三个典型场景:

 

场景一:200429日上午十点五十分,北京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里的对话。

该法院王法官对前来起诉国务院的刘杰说:“告国务院的不能立案,国务院不能告。”

刘杰:“……我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依照法律起诉国务院,诉权是我的权利。”

王法官:“我知道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刘杰:“要是告国务院不能告,我的诉权就被剥夺了嘛。国务院是最高一级政府机关,要是国务院不能告,那国家是法大还是权大呀?那怎么能依法治国?那法律面前就不能人人平等了。……我就是告国务院行政不作为,申请它作为,撤消企业设立的私设公堂,我代表农垦人民来依法维权了。它私设公堂我们能受得了吗?”

 

此事起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逊克农场26队的女工刘杰开办家庭农场。但是,由于农场领导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擅自撕毁承包合约,动用农垦系统的公、检、法机关,枉法裁判,以法律的名义把刘杰一家价值几百万的财产抢劫一空。

 

于是,刘杰起而上诉,希望凭借宪法和有关法律讨还公道。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一点是,不像以往受冤屈的中国人,她不去上访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信访办,就是说,它不是诉诸行政当局,而是诉诸司法系统,诉诸法院。

 

场景二:200337日,在杭州市上城区区委马路对面,原杭州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身穿写字的白大褂,上书:“维护宪法,人人有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房所有权不许剥夺!”“强逼签约强制拆迁,严重违宪!容忍违反宪法,腐败疯狂害民!坚决维护宪法,人民才能幸福!”刘先生公开宣传宪法的行动,后被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拘留10天。

 

此事缘起于杭州吴山路有几位被拆迁户,看到“南方周末”刊登的刘进成“质疑市拆迁条例违反宪法”的文章,来与他商量。刘进成认为,应该用宪法维护他们合法房屋和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益,并且答应为他们作代理,用宪法进行辩护。在刘进成看来:“宪法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现在很多拆迁都是依据地方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这些管理条理很多条款是不公正的。”

他说:“总得有些人站出来,并且的确已经有那么多人站出来了,你看看,跟郑恩宠律师牢狱之灾比,我这点压力算什么呢?如果我们不拿起宪法,不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那么社会将陷入另一种暴力循环,这种历史代价我们难道付得还不够多吗?”

 

刘进成契而不舍地以身体做广告版,不屈不挠伸张宪法权利,成为杭州市一道特别景观。

 

 

场景三:上海网民愚文从2003年从111日开始,揣二三十份《游行、集会、示威申请书》,天天去上海市公安局申请反腐败游行。每次公安局都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拒绝接待接受,愚文的政治权利公然被非法剥夺,无法进入法定程序,于是他每天站在上海市公安局大门口,胸前挂牌,大书“递交游行申请,要求有人接待”,日日如此,风雨不断,一直坚持了两个多月。

此举在光天化日之下昭示了中国白纸黑字宪法权利的虚无,表达了一个公民对自己权利的体悟、执著和坚持。虽然孤独抗争,虽然受人冷嘲。但其谨严对待法律、认真戳破谎言的态度,令人肃然起敬,也令上海市公安局头痛不已。

 

人们或许问,这些事例意味着什么呢?

 

我以为,他们意味着中国人自我认同、自我定义的重大变化之端倪。

 

就人们的社会及政治秩序中的角色而言,其自我定义、自我认同虽然常常未明确说出,但其存在是确实的,而且相当顽固,影响到人类行为的方方面面。

 

目前中国人的这一自我认同的变迁,简要地说,就是从“臣民”走向“公民”。

 

过去,中国人在政治系统中的角色自我认同,就其行为方式和心理状态而言,多年以来,不能不说是一种“臣民”的认同。二十世纪以来,除了民国初年和五四时期在少数精英思想界对“公民意识”的鼓吹在舆论表层漂浮过一阵之外,在中国社会的主干,观察基本的社会心态和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行方式,“臣民意识”仍然根深蒂固,尤以1949年之后变本加厉,浸浸然“皇风浩荡,臣民伏诛”,成为深层意识形态,国人的公民意识甚至比世纪初退化了。其基本心态是,自己的一切(利益与权力)都是领袖与党给予的,对领袖充满崇拜,对党只唱赞歌,不敢批评,更不敢监督。讳言自身的权利,等级意识深入骨髓,从根本上说,臣民意识是一种奴才意识。其心理对社会的投射永远是金字塔形的。中国的准皇权体制和官本位制之所以畅行多年,与中国社会的精神土壤——臣民文化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人们注意到,最近几年,上述状况有了一些改观,特别是2003年,随着权利意识的高涨,现代式的“中国公民”已经呼之欲出了。上面的三个例证仅仅是其中的冰山一角。正如海内外众多观察家所注意到的一样,中国的臣民转型成为公民的重要一步,是从维护自己的权利开始的。2003年的中国政治文化所以具有重要性,正是与在公民维权方面的引人注目的进展有关。

 

所谓公民,第一要义是“自由人”。“他”是一切基本权利基本自由的凝聚体,不容任何力量或机构侵犯。这就是所谓“私”的领域,“个人自由”的领域: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权、隐私权……等等,在一个现代政治秩序中,必须通过法律获得严格划分,获得全力保护。

 

所谓公民,第二要义是“政治人”,即“他”极涉足于“公”的领域,积极于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和影响力在政治系统中的最大化。

 

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公民文化”不同,也与许多国人对“公民”一词的“望文生义”相反,我以为,在公民的涵义中,第一条是根本的。判断一个健康的公民文化是否出现,要看社会中的个体是否拥有一个不受任何外力侵犯的“私”的领域,在该领域中,他是否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同时,也看他是否遵纪守法,不进入他人的“私”域,不危害其他人的权益。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他就是一位公民。这是公民文化出现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是所谓“政治人”实际上即是指“民主人”的涵义。即社会成员能否积极经由民主程序进入政治过程,参与或分享政治权力。这一点当然也非常重要。但它仅是现代公民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原因在于,作为现代社会成员,他也有不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权利,他自己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独特信仰甚至离群索居的权利,只要他未曾侵犯到他人的权利领域,只要守法,只要纳税,就应是正当的。而且,在此意义上,他也仍然是一位公民。

 

“公民”这一称谓,在历史上恐怕没有任何时期比法国大革命时期叫得更响亮,流行更广泛和更加意识形态化了。但是人们注意到,正是在这一时期,法国人的公民权利受到了相当大的侵害。

 

原因何在?盖因把公民的第二要义——政治人涵义、多数民主制的涵义——放到了高于一切笼罩一切的地位。用卢梭的话说,需要强迫人们“自由”。即,把多数人的政治信仰强加于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用革命暴力强制施行。于是,在革命高潮时期,变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这里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宪政传统。粗略地说,在这方面,英国人是幸运的,在走向现代政治秩序的历史流程中,他们是先有宪政,后有民主。法国人则相反,先有民主,后有宪政。法国曲折的政治历史,很大程度要归咎于他们的这一演变顺序。

 

所谓宪政传统,就是维护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传统,就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传统。

 

在这一意义上,中国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出现的维权浪潮,具有相当正面的涵义。我们注意到,它的一些基本特点有助于渐进演化历史条件的出现。譬如:强调法治,更多地采取一步一个脚印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强调司法独立,给法院以愈益升高的尊严;逐步弱化中共传统的议行合一、行政主导的政治模式,向司法界让渡更多的独立权限,弱化过去那种一切归于最高行政当局裁决的模式;人们越来越多地诉诸司法部门裁决。将逐步使宪法实体化,可操作化,最终达成宪法审查机制。这些特征,在新一年中,将会获得它更强劲的势头,这是人们翘望于2004年的。

 

在另一方面,则是必须促成公民文化的出现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虽然,过去若干年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概念受到一些人的质疑乃至嘲讽,但从目前中国情势看来,它仍旧有强大生命力,这个前东欧国家和苏联老百姓对抗极权政权的锐利思想武器也不可避免地会在中国安家落户,并为中国现代社会的重构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中国社会生活发展的逻辑使人们日益清楚了,在社会重建问题上,中国并不例外,她仍旧绕不过建设公民社会这一重要的历史阶段。

 

不必讳言,在中国文化中确实有阻碍公民文化出现的一些因素,对此论述的书籍文章已经日益浩繁,无法一一加以申论。在这里笔者只想强调指出的,是一个“聪明人的悖论”。中国人常常是过于聪明。在打开国门的今天,很多人并非不知道在尊重民权的公民社会中,自己的权益将获得保障,因而大家都向往这一社会秩序。问题是,现在中国尚不是这种社会,要争取在中国出现这一社会政治秩序,出面为之奋斗者必定要付出很大代价。而新秩序新制度是典型的公共财,产品一旦产出,人人皆可受惠。不难设想,聪明人的算盘自然是,让他人去争取,成功后我自然也就沾光获益了。于是,人人都倾向于“搭便车”。但问题在于,倘若人人都如此精明盘算,则最终人人都无便车可搭。于是,聪明人组成的社会就永远无法变成聪明社会(公民社会、宪政民主)。这是聪明国人的政治悖论。也是当下中国的政治困境。

 

好在如今中国社会已经不全由聪明人构成了,上述三个事例显示,不那么聪明的中国人正在破土而出,络绎于途,蔚成队伍。而且,这类事件的示范效应正在日益扩大之中。臣民的队伍正在萎缩,公民的队伍正在扩张。这正是我们期待于历史的。

 

记得李慎之先生说过、也身体力行开始策划过他的生前最大愿望:编撰一本中国的《公民教科书》。我们注意到,有心人已经接过他的棒子,正在向中国的新一代奉献出这本至关重要的教科书。

 

早在几十年前,胡适先生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胡适文存》)第四集,卷四,《介绍我自已的思想》,P612

 

是什么人才能建造得起自由平等的现代国家呢?中国公民。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中国人,请站起来,成为公民。

本站刊登日期: 2017-11-21 11:40:00